三审终审制

最高法院制定的法律体系
所谓三审终审制,是指一审案件当事人认为二审法院对其上诉案件作出的改判系错误判决,可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二审法院请求再上一级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三审的一种特别的审级制度。[1][2]

简介

在中国建国初期,曾在部分地区实行三审终审制,这对及时减少和纠正许多二审错案,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和作用,后来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改变因滥用三审制所给当事人带来的诉累,又改为二审终审制。但随着中国加入WTO,各类新的法律关系将不断涌现,如何积极做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法律体系与WTO的法律规则相互接轨和融合,已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高度重视。中国的二审终审制已存在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有改造的必要,需要结合英美法系国家和台湾地区实行的三审终审制来预防和纠正错案。

功能定位

第三审是法律审的最终审级。在三审制架构下,第三审法院一般是最高法院。第三审作为法律审的终审,专就下级审法院裁判之解释适用法律有无违背法令为审理,不再审理事实是否错误之问题。也就是说,第三审作为法律审之目的,一方面在于依法律上的论点审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另一方面在于谋求法律解释适用的统一,其最重要的功能是确定法律原则与统一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