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之一,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1]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七章对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作了相关规定,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3]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4]此方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中,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非独生子女需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且每人分摊额度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
进入手机端个人所得税APP首页,在【常用业务】下找到【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然后点击进入,可进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5]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具有针对性、差异性和人文关怀等特性,有利于文化自信、有利于社会稳定、 可减轻赡养义务人负担、 保障老年人权益、推动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创新;但同时,也存在导致家庭矛盾加剧、赡养红利未直接受益问题、 老人范围界定不明确问题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政策调整和改进以解决不公平和不明确的情况。[6]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7]
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