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

法律专业术语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2]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权。[3]客观表现是行为人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为男性,也可能是女性。[5]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明知猥亵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2]
1997年,猥亵儿童罪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分解出来成为单一罪名的。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增加“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并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予以单独规定,增加了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情形,并取消了从重处罚的规定。[6][1]
犯猥亵儿童罪的,依“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5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7]
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猥亵儿童罪,就应当立案侦查。[8]

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