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性养老金

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是统一制度后“中人[a]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为解决“中人”无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问题而设立的。[2]
“中人”在“统账结合[b]”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其在“统账结合”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账户,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就没有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2]过渡性养老金就是为解决这个问题而设立。[4]
2008年0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成文日期:2005年12月3日),对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5]

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