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2018年,根据辽宁省机构改革方案,将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的职责,以及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渔业渔政管理职责,省畜牧兽医局的畜牧业管理职责,相关机构的农垦管理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省财政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国土资源厅的农田整治项目、省水利厅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农业农村厅,不再保留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省粮食局)、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1] 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三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农业方面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指导实施全省种植业、农业机械化、粮食流通与储备等产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承担完善全省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