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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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