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贝尔文学奖(英语:Nobel laureates in Literature;瑞典语:Nobel priset i litteratur)是根据阿尔弗雷德·贝恩哈德·诺贝尔1895年的遗嘱而设立的五个诺贝尔奖之一,于1901年首次颁发。[1][2] 根据诺贝尔遗嘱,诺贝尔文学奖的评选标准有五个。首先,要求候选人是在文学方面创作出具有理想倾向的最佳作品的人。其次,作品候选人的标准必须是前一年举世瞩目的成就。第三,它没有考虑到国籍。第四,是要为文学作出突出贡献。第五,作品必须是理想主义的。[3]
诺贝尔文学奖由瑞典文学院5名院士组成的评委会负责评选,经历提名—遴选决选名额—开会讨论—投票最终人选。通常在每年10月公布得主,提名人的姓名和其他提名信息50年后公布。颁奖典礼于每年12月10日即诺贝尔逝世周年纪念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由瑞典国王亲自颁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