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2]
业主委员会通常为5至11人单数组成,也可以根据小区情况在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对委员人数进行约定,每届的任期最长不超过5年。[2]它的重要决策主要是通过业主委员会会议来商议执行,该会议需要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并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才能做出有效决定。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是通过业主分摊和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等方式获得。日常工作则是需要接受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的监督指导。[3][4][5]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包括: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等。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的一种形态,对噪声、违建、侵占道路等行为,都可以进行一定管理和干预。同时,对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物业服务合同、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等资料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另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6]
产生机制
业主委员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7]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4]如果因为客观原因,业主大会没有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可以由居民委员会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