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省级行政区

中国国家一级地方行政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包括四种类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1]其中,省是出于地域管理的目的而设立的,自治区则是为保护少数民族权益而设立,直辖市主要针对城市密集人口实行专门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特别行政区是落实“一国两制”的实施而设立。[1][2]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3]
行省制度从金末滥觞、元朝正式开始推行而延续至今。[4]元太宗三年(1231年)始设中书省作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至治元年(1321年),全国分成11省。[5]直辖市建制始于1926年,“汉口特别市”为第一个直隶于中央政府的城市。[6]成立于1947年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是中国少数民族第一个民族自治区。[7]“特别行政区”可溯源自“陕甘宁特区”,最早正式出现于1953年;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8][9]
1949年起,中央政府先后建立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六大行政区。[5]其时,省级行政建制包括大区管辖下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行署区等四种类型。[5][10]1952年,中央政府恢复省作为地方最高行政建制。[2]截至1953年末,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包括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11]1954年,撤六大行政区;同年,颁布《宪法》明确中国一级行政区域为“省、自治区、直辖市”。[6]1958年至1987年的30年间,设立西藏自治区,恢复天津直辖市,增加了两个省级政区。至1988年设立海南省,全国共有23省5自治区3直辖市。[5]1997年3月,设立重庆直辖市;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6][12]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13]全国34个省级政区的格局就此形成。[14]
目前中国省级行政区中的23个省分别是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台湾;5个自治区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4个直辖市分别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2个特别行政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1][3]

名称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