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品

国际禁毒公约和中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药品
精神药品(psychotropic substances)[2]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品。精神药品所产生的药物依赖是精神依赖性,它不同于麻醉药品连续使用所致的身体依赖,停药后不产生戒断症状。[3]
精神药品是中国卫生部于1983年参照国际公约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规定而命名的。中国于1985年6月加入了《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于1989年9月加入《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2]中国于2007年和2013年分别发布《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4]中国将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比第二类精神药品更易于产生依赖性,如果滥用,其毒性和成瘾性更强。[3]第一类精神药品有布苯丙胺卡西酮二乙基色胺等68种,第二类精神药品有异戊巴比妥、布他比妥、去甲伪麻黄碱等81种。[5]
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6]

历史

中国卫生部1964年颁发了《管理毒药限制性剧毒药暂行规定》中将苯丙胺类、巴比妥类及麻黄素列入管制范围。1971年2月联合国签订了《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