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县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法

大足县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法
第二十三条县级建立基本单位普查数据库,数据库由普查机构统一管理,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维护和更新,资料共享。第二十六条对在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各级普查机构予以表彰。第二十八条大足县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普查工作的各项具体规定和细则。

正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2号)规定,国家定于2001年进行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为搞好此次普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查的目的是摸清我县各类单位的底数,掌握全县基本单位的组织形式、经济成分构成、规模结构、生产要素的配置以及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等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地区的部门间互为补充、相互衔接、信息共享且能动态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社会监管、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政策、规划城乡建设等提供基础信息,并为开展其他普查和各类抽样调查奠定基础。
第三条普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