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即中国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2][3]
截至2023年,中国已经发布了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单位共计5058处。其中包括古遗址1194处,古墓葬418处,古建筑2160处,石窟寺及石刻307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952处,以及其他27处。这些国保单位分布在全国各地,特别是山西、河南、河北、浙江和陕西等省份拥有较多的国保单位。[4]
国家文物局组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遴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工作。申报的文物应具有重要价值,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遴选工作包括形式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征求意见、形成报送意见五个环节。最后,国家文物局形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议名单,报国务院核定公布。[5]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最新数据,目前,中国登录不可移动文物近77万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52处。[6][7]
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 护单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所属的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在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