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

元、明、清时期设立的地方政治制度
1
4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和制度。“土司”又称“土官”,是由中国古代中央王朝任命和分封的地方官,其特点包括世袭的政治统治权、辖区土地的世袭所有权及对附着在土地上的农民的世袭统治权。[4][5][6]
秦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郡县,称其为道,并设属官;[7]汉朝为安置归附的少数民族而设置属国,保持其“本国之俗”不变,设置属国都尉等官职进行管理;[8][7][9]三国时,蜀国任用少数民族首领治理边疆地区;[10]东晋南朝对少数民族酋豪渠帅封赐以职衔和官职,使其依附于封建王朝;[11][12]唐朝、宋朝实施羁縻[mí]政策,通过委任少数民族首领官职来实现封建中央王朝少数民族地区的间接统治。[13]元朝时,统治者借鉴吸收历朝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经验,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千户、百户等官职封赠各族首领,秉持着“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的治理理念,[14]建立土司制度,在云南四川贵州、湖广等少数民族地区实施;[15][16][17][18]明朝沿袭元制,在西南边疆和东北边远奴儿干地域(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等区域施行土司制度,[5][19][18]明代中期后,封建中央王朝开始进行改土设流,削弱土司势力;[20][21]清朝沿袭前朝土司制度,接纳和增设了土司,[6][22][15]雍正年间,清王朝开始推行改土归流[a]政策,使得土司制度渐渐衰落;[24]民国时期,土司制度逐渐崩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土司制度彻底消亡。[9]
元、明、清三朝以授职、承袭、衔品、信物、奖惩、升迁、朝贡等制度手段对土司进行管理,并对其课以赋税。作为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土司制度在维护国家统一、抗击外来入侵,以及参与“轮戌”边防等方面曾发挥过积极作用。[25]但其对民众的残酷压榨和形成的地方武装势力又对国家安定统一造成了威胁,[6][22][15][20]关于土司制度的消亡时间,学界意见不一,有“改土归流说”“辛亥革命说”“民主改革说”等多种说法。[2]土司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而源远流长。2015年,湖南永顺老司城遗址、湖北唐崖土司城遗址和贵州海龙屯遗址,被获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3]

名称确立

在元代和明初的文献中,只使用“土官”,还没有“土司”,土官是指由政府任命、当地“土人”担任的世袭地方官。在明朝专门规定宣慰使、土知府等土司的职衔后,土司一词开始出现,意思有两个,既指这些土官的宣慰使、土知府等职衔,也指某一地方的担任这些官职的具体土官。从中央政府任命的世袭地方官这一含义而言,明朝文献中的土司、土官通用,宣慰使、土知府等既可以称为土司,又可以称为土官。到了明朝末年,土司的使用更为普遍,土官的使用频次大幅下降。[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