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

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
退市(delisting),又称终止上市或摘牌,是指一家股份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上市交易后,由于未满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标准从而失去上市资格、在证券交易所摘牌、终止上市的一种法律行为。[1][2][3][4]退市可以分为主动退市(自愿退市)和被动退市(强制退市)。[3][5][6][7]完整的退市制度包括做出退市决定的主体、退市标准、退市程序、配套机制等方面的内容。[2][8]
1933年,纽交所因为信息披露不充分而第一次要求一家上市公司(联合化学公司)退市;1934年,美国通过《证券交易法》,该法律首次为退市提供了法律依据。[9][10][11]中国的退市制度最早可追溯至1993年出台的《公司法》和1998年的《证券法》;2001年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行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同年,“PT水仙”成为中国第一家退市公司,这标志着中国上市公司退市的序幕被正式揭开。[12][13][14]
就影响来说,退市有助于证券市场优化资本配置,有效督促监管上市公司经营者,同时还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15][16]但与此同时,退市会导致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并且,如果缺乏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或信息披露不及时,那么退市制度也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16][17]

发展历史

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