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子赔款

《辛丑条约》中的赔款
庚子赔款是1901年9月7日清政府庚子事变相关国家签订的《辛丑条约》规定赔款,因赔付1900年庚子事变影响各国所谓损失,故名庚子赔款。[1][2]
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并攻进北京中国清政府战败,随后义和团运动被八国联军剿杀。次年七月二十五日(1901年9月7日),清政府全权代表李鸿章奕劻与侵华八国以及参与和议中的比、西、荷三国共十一国的全权大臣签订《辛丑和约》及其附件,其中赔款的第六项规定大清国大皇帝允定付诸国偿款海关银四百五十兆两(即4.5亿两),从1902年到1940年共分三十九年还清,按百分之四的利息计算,本息共计9.8亿两白银。[1][2]清政府为筹集庚款而搜刮海关、田税、地税、盐税等致使民怨沸腾,[3]美国于1908年最先退还部分庚子赔款,并将其用于中国教育文化事业,之后英国苏俄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等国相继提出退还部分庚款并用于中国的文化教育和社会事业,而日本部分的庚款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被中国停止支付。[1][4][5]
庚子赔款对中国近代的金融财政、教育等领域产生重要而复杂的影响,外籍掌管的海关税务司通过商议庚子赔款而扩大了权力,外商银行掌控了中国国内的金融市场,但外国列强通过庚款兴办清华大学等高等教育院校,并支持中国留学事业,最终推动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发展。[6][7]

事件背景

光绪二十六年五月(1900年6月),清政府与列强爆发战争,慈禧颁布《宣战诏书》,八国联军侵华中国战败。不久北京沦陷,慈禧和光绪皇帝出逃西安义和团抗击列强运动也宣告失败,清政府接受八国赔款要求,随后又有比利时葡萄牙等国要求赔偿受害费,前后共计十四国向中国索要赔款,各国要求赔款的事由包括支付出兵战费及利息,同时赔偿各国侨民、教会及传教人员包括中国教民、商人及企业损失。[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