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
山东省农村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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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农村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由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厅和
山东省林业厅
于2018年8月21日印发,旨在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和规范报废处置,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十四条,自2018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4日。
办法发布
山东省
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的通知
鲁水规字〔2018〕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