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

一种综合性权利
股权是基于股东地位而产生的对公司进行主张的权利,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3][4]
根据股权行使目的不同,将股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根据股权主体有无特殊性,将股权分为:普通股东权特别股东权。根据股权的行使是否达到一定股份数额,将股权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4][5]

起源与发展

19世纪末期的美国,一些银行家将富余的资金,通过律师或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直接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中。投资行为完全由投资者个人自行决策,没有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或者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最早记录的私人股权投资交易是在1901年,摩根花了4800万美元从安德鲁·卡内基和亨利·菲普手里买下卡内基钢铁公司。20世纪20~30年代,部分富有的家庭和个人投资者开始为一些企业提供创业资金,促进了一大批企业的发展。例如东部航空公司、施乐等企业,创业时都得到了私人投资者的支持,这些投资行为是私募股权基金最初的活动形式。[6]
现代意义的私募股权基金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1946年,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行长拉尔夫·弗兰德斯和美国哈佛大学教授乔治·多里特在波士顿发起成立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mericanResearchandDevelopmentCorporation,ARD),历史上把这一事件看作是现代风险投资业真正诞生的标志,从此,私募股权投资开始专业化和制度化。20世纪90年代,私募股权投资进入新一轮的上升通道,出现了规模超过50亿美元的巨额基金,并且向多资产类别、全球化发展。[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