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现行警衔制度
人民警察警衔是警衔制度的外在物化表现形式,是区分警察等级、表明警察身份的标志。[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制度建立并实施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建立之后,参照了解放军军衔的设置并结合了国外警务管理制度,符合当时中国警务现状。警衔制度推动了新中国公安机关走向现代化、正规化,为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2]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并颁布实施,这是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警察警衔等级的设置为五等十三级,设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五等。[1]

历史沿革

确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