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独股公司,[2]法律上定义为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3]广义上定义为公司只有一人真实股东,其余股东仅为名义持股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股东唯一性、人格独立性、组织机构简单、全部出资或股份为唯一股东所有等特征。[5][6]
1993年,中国禁止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创设有限责任公司,仅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例外被允许。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8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了规定。2014年,修订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准入门槛,进一步放开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要求。[4]在美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保存备忘录、年度财务报告和税务交款单以供检查。在澳大利亚,专门设立了私人会计公司,负责对一人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章程由股东制定;不设股东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6]
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只需完成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且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债务人不得要求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的责任。[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具有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普遍适用性等优势;但也存在立法不统一、缺失内部制衡的治理机制、缺乏可操作性等局限。[4][8]

历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