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4][5][6]
融资租赁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美国。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现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开创了现代租赁的先河。[2][5]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美国开始将其租赁业务扩展到海外,包括在1959年在加拿大设立附属分支机构,1960年与英国商业信贷公司合资,在英国设立商业租赁公司,1961年引入融资性租赁到法国,1962年在西德设立了第一家租赁公司,1963年成立了日本国际租赁公司,并在20世纪70年代将融资租赁引入东南亚。2007年后,国内融资租赁业进入了几何级数增长的时期。业务总量由2006年的约80亿元增至2011年约9300亿元。[2][5]
融资租赁业务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提高资产的安全性,降低资金运用的风险、拓展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提高竞争力、实现多元化经营,获取收益。同时,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可以为承租人和供应商之间建立沟通的桥梁、为承租企业提供了便捷的融资途径、为供应商拓展新的销售渠道等等,降低了融资成本,改善了企业的负债结构。[4]
起源发展
租赁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公元前2010年的古伊朗。有确凿的文献记载证实,早期的租赁活动以农具的租赁为主。随着时间的推移,租赁范围逐渐扩展,发展到土地租赁。[5]随着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土地、房屋、车船、农具、市场摊位等各种财产都成为租赁的对象,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规范化。[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