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统筹

个人养老基金的集资方式
省级统筹是指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体系中的各项内容,如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标准、基金管理、基金调剂等,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方式。[1]
这种协调主要是为了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均衡,解决区域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省级统筹涉及到各种领域,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其目的是促进各地区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推动整个国家的发展。[2][3]
这一管理方式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到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阶段后的一种较高层次的管理方式,也是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4]

意义

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筹,取得了明显效果,缓解了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不均衡的矛盾,基本保障了退休职工的生活。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筹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社会化程度不高,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散,调剂功能不强,抵御各种 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因此,必须不失时机地由市县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既是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必然阶段,也是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当务之急。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等文件中,均提出要加快实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