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乡

少数民族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
民族乡,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
民族乡的建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民族乡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为主。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伊车嘎善锡伯族乡,建于1953 年11月。是我国第一个民族乡。

释义

民族乡是我国特有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是解决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较好的政治管理形式,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形式。
民族乡作为中国大陆的民族区域自治政权,属于乡级行政区,即行政地位与“乡”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因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设立“民族乡”的办法。《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具体保障 民族乡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