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强制险

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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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Compulsory liability insurance of vehicle traffic accident),简称“交强险”,是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施行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1]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之一。中国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交强险条例》[3],正式代替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名词,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4]
交强险具有投保强制性、费率法定性、实施公益性以及保费调整机制的奖优罚劣等特点。[5][1]赔偿最高限额在2020年调整为20万元,中国现行交强险适用法律法规为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3]交强险为保险公司创造利益空间、同时保障车主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公民安全意识。但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摩托车和拖拉机的投保率不高、理赔范围较为局限,受害人的求偿权益不充分,道路救助基金使用率不高等。[6][7][8]

发展历程

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