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Critical illness insurance),通常简称为“重疾险”,是一种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发生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健康保险。[1]当被保险人罹患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某种疾病或手术时,就由保险公司按约定定额理赔。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出现是以弥补基本医疗保险非全额报销医疗费用等之不足,用以缓解看病贵的压力。[2]
重疾险概念是1983年由南非外科医生马里尤斯·巴纳德提出的[3],此后他与当地的Crusader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了首个具有现代意义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4],包含身故和冠状动脉搭桥术、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中风等四种重大疾病保障。[3]1995年,重大疾病保险引入中国大陆[5],2006年9月1日中国保险业首个专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的部门规章《健康保险管理办法》[6]正式实施。[7]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合作制定了中国首个保险行业统一的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8]。标志着中国重疾险进入规范发展阶段。[7][1]2021年2月1日,中国的保险行业开始销售基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9]的重疾险产品,这被称为"重疾新规"。标志着自2007年开始使用的重疾险旧定义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10] 重大疾病保险按保障时间分为终生重疾险和定期重疾险;按责任关系分为完全提前给付型、部分提前给付型和额外给付型。[11][4][12]重大疾病保险能够有效防止因病致穷现象发生,为被保险人提供患病后的经济保障,还能够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之处,并且能够推动保险公司的发展。[13][14]但重疾险也存在定义分歧、对理赔条款的争议以及面临人口老龄化加剧带来的压力等问题。[2][13]
发展历史
发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