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

法律术语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非法获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对被害人以暴力或其他损害相胁迫,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的行为。[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作出的规定。经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2013年4月27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替代,[2]该解释明确了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并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数额调整。[3]

概念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对他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慌,强行迫使他人交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4]

法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