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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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中央党校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
委党校开设理论班,培训
意识形态
部门的干部,学制一至二年。
第二十三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办分校、分部,轮训和培训党员领导干部。
第四十三条党校各主体班次建立学员党支部,在校委会领导下,负责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正文
(中共中央1995年9月6日印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