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中央党校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开设理论班,培训意识形态部门的干部,学制一至二年。
第二十三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办分校、分部,轮训和培训党员领导干部。
第四十三条党校各主体班次建立学员党支部,在校委会领导下,负责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正文

(中共中央1995年9月6日印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