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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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等法律制定。由国务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1]
2019年3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2]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5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