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由国务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
2019年3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2]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5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