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宪制性文件,经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1][2]

发布信息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该法律共160条,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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