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tos”,由“好,优”(eu)和“死亡”(thanatos)构成,本意指“好死”“无痛苦的死亡”“幸福的死亡”。从19世纪起,安乐死作为一种减轻死者痛苦的特殊医护措施在临床实践中展开,由此,现代意义的安乐死逐渐生成。[1]依据不同角度,可将安乐死分为四种类型。根据医师是否采取行为,可分为被动安乐死与主动安乐死;从患者意愿的角度,可分为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3]
由于安乐死涉及的伦理、宗教、法律、医学等问题十分复杂,在世界各国备受争议。[2]这其中,自愿被动安乐争议最小,且在临床实践中成为一种默认的常态,常常以病患一方自愿放弃无望的抢救或治疗的方式呈现;非自愿主动安乐死及非自愿被动安乐死 常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自愿主动安乐死由于涉及医者一方人为地终止病患的生命,因而引发了深刻而激烈的伦理争议。争议内容涉及人道、文明、死亡权力和实施对象等。[1]对安乐死的伦理评价应该强调有利原则、自主原则和公正原则。同时,这三个原则不能离开两个前提,即患者极端痛苦和疾病不可挽救。[4]
世界各国对安乐死的合法化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安乐死全面合法化的国家只有荷兰和比利时,绝大部分国家没有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5]即使以各种形式对安乐死的合法化表示认可,也为其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3][2]在中国,安乐死未获得合法地位。人们习惯上是实行终止治疗而不愿接受安乐死。这种主动要求终止治疗、出院回家,实际上 就是一种被动安乐。[4][2]
定义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由“好,优”(eu)和“死亡”(thanatos)两个词素构成,本意是指“好死”“无痛苦的死亡”“幸福的死亡”。因而,原初意义的安乐死所表达的是一种无痛苦的、有尊严的死亡状态,类似于中国文化中的寿终正寝、无疾而终般的“优逝”。从19世纪起,安乐死作为一种减轻死者痛苦的特殊医护措施在临床实践中展开,由此,现代意义的安乐死逐渐生成,并与原初意义相去甚远。现代《牛津法律指南》(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将安乐死定义为:“在不可救治的或病危的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安乐死有时也被译为“仁慈致死术”。1985年出版的《美国百科全书》中把安乐死称为“一种为了使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的终止生命的方式。”《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患者,医师在其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了减少患者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其的生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