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深圳光明新区特大滑坡事故案,是2015年12月20日发生在深圳市光明新区红坳余泥渣土受纳场(以下简称红坳受纳场)的一场特别重大滑坡事故。[1]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起滑坡事故属于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截至2016年1月28日11时,事故已造成73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17人受伤,33栋建筑物被损毁、掩埋,90家企业生产受影响,涉及员工4630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8亿余元。[1][4] 2016年7月15日,经广东应急管理厅调查后认定,由于红坳受纳场未建设有效的导排水系统,导致场内积水无法及时排泄,使得堆填的渣土含水过饱和,形成了底部软弱滑动带,最终因严重超量超高的堆填,导致渣土失稳滑出,致使滑坡事故的产生。[1]2017年4月26日至28日及2017年5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山区人民法院、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滑坡事故所涉及的10件刑事案件。最后,对涉及该起滑坡事故的26名直接责任人员和19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所有被告人均已认罪伏法。[3] 事故背景
红坳受纳场,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红坳村南侧的大眼山北坡。其所处位置原为采石场,经多年开采形成“凹坑”,并存有积水约9万立方米。四周出露和北面凸起的基岩,不仅有岩体结构被部分破坏的强 、中风化花岗岩,还有基本未变的微风化花岗岩,出露新鲜基岩具有较高的力学强度和抗变形能力。[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