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

中国具有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的市
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即“计划单列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属于副省级、财税平行于省级。现有的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是在行政建制不变的情况下,省辖市在国家计划中列入户头并赋予这些城市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在党、政上属省委、省政府领导,在经济体制方面,则实行单列计划、向中央负责。[2][3][4]
中国计划单列城市的变化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次计划单列始于20世纪50年代,为沈阳武汉等5个城市;从1964年到1968年实行的第二次城市计划单列,共有沈阳、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哈尔滨6个省辖大城市;第三次计划单列城市调整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并于1989年数量达到顶峰,共有14个;20世纪90年代,计划单列城市再次发生调整,并从1997年至今未发生变化。目前中国共有5个计划单列市,分别是辽宁省大连市山东省青岛市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2][4]
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在受到中央政府管理的同时,获得了极大的经济自主权;管理层次的缩短促进了信息的传递,市级政府可以从效率而非平衡的角度来分配资源,从而整体经济效率随着计划单列的实行而提高。[5]此外,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还能够解决城市条块分割的问题,探索通过将政治与经济适当分离来发展城市经济的道路;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调动城市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6][7][8]

概念与相关政策

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制度安排;现有的国家计划单列市,是在行政建制不变的情况下,省辖市在国家计划中选取经济地位比较重要的城市列入户头,由国家直接下达计划,并享有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