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与社会关系的董事。[2]
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二十世纪后期引入的,目前已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元制"模式,旨在改善公司治理、提高监控能力、降低代理成本,以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独立董事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提供客观中立的意见,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发展。这一制度已被广泛认可和采用。[3] 发展历程
起源
独董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旨在解决公司治理中的代理人问题。独董的引入可以制衡公司管理层,防止其谋取私利,维护股东权益。该制度得到了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的采纳。1940年,美国根据投资公司法规定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1976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纽交所修改企业挂牌条件,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包含一个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1977年,纽交所正式实施该要求,象征着独立董事制度在美股的初步建立。自此以后,独立董事在美国上市公司中的比例不断增加,相关的制度规范也越来越严格。随着独董制度的成熟,其他国家也广泛采用了设置独立董事的做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