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契约经济关系
保险(Insurance或insuraunce)是对危险发生后所导致的意外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
从上古社会开始,人们为了弥补灾害事故的损失,除利用已经掌握的生产机能进行积极的预防外,还学会通过建立经济后备的形式,防止风险对于社会生活所造成的损失。在其它国家,保险思想最早产生于古巴比伦古埃及和古希腊、古罗马。随着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寿保险等保险业务的发展,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也随着社会的需要兴起和发展。1885年“仁和”“济和”两家保险公司的建立,中国才有了自己的民族保险企业。1949年10月20日,新中国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成立。[3][4][5][6][7]
除按各国有关法规所作不同具体分类外,还可按保险主体分为个人保险与团体保险,按承保危险范围分为单一险、综合险和一切险。但大多数国家是按业务保障对象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四个类别。[8]保险提供资金来源和融资服务,是国民经济的“推进器”,能够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有助于受灾企业连续生产经营,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9]

起源与发展

保险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