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死刑

朱利斯·布莱尔提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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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死刑(英文名:Lethal injection 日文名:[yào]殺刑 韩文名:독살형 )[1],即采用注射足以致命剂量的药剂(通常是巴比妥酸盐、肌肉松弛剂和氯化钾溶液)终止被注射者的生命。它是一种直接源自医学科学的方法,单就技术层面而言,和医学上所使用的安乐死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其主要被应用于死刑的执行,不过也有可能用于安乐死以及自杀。在特定的死刑执行场所,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医技术人员采用从静脉注射给药的方式予以执行使犯罪分子即刻失去意识、肌肉麻痹,最终心脏停止跳动。[4][6][1][7]
注射类药物通常含有两类药物,一类是麻醉类药物,可使生物体迅速失去知觉,对外界刺激不再有任何反应,使死囚感受不到恐惧和痛苦;另一类接着注射的药物,可使生物体心脏骤停、呼吸停止,使生物体发生不可逆的死亡。整个过程可以在几分钟甚至几十秒内完成。[6]
注射死刑是一种安全、高效且体现人道主义的死刑执行方式。其以人道主义为主要考量因素,能使死囚在完全失去知觉的情况下迅速死亡。这种方式不仅能保持死囚遗体的完整性,使罪犯在死刑执行过程中感受不到恐惧和疼痛,还避免了枪决死刑时血腥残酷的场面。同时,也不会出现因枪决执行者偶尔的心理恐惧或其他因素导致死囚未能一枪毙命,而不得不补射几枪,给死囚带来不必要痛苦的情况。[6][8]
注射执行死刑这一设想,最早于 1973 年由罗纳德·里根(Ronald Reagan)提出的,技术问题在 1977 年由斯坦利·多伊奇(Stanley Deutsch)医生解决,即通过静脉注射毒物的方法执行死刑。[9]美国于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采用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1977 年 5 月 11 日,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州长签署通过了注射式死刑执行方式的法令。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于 1982 年在美国的得克萨斯州首度使用,[7][10]当下,美国的 37 个司法管辖区均颁布了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死刑法令。有些州将其当作本州唯一的死刑执行方式,有些州则允许被执行人选择此种方式。[10][9]中国是继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二个正式采用药物注射死刑的国家。截至2015年,全世界有55个国家实行死刑,主要执行方式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刑、石刑、注射死刑等。云南昆明是中国首个告别“枪决”,实施注射死刑的城市。1997年3月28日上午9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对4名死刑犯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四人被注射过麻醉和致死性药物后的死亡时间分别为32秒、35秒、40秒和58秒,这标志着注射这一死刑执行方式的成功。[1]

发展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