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的一级,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致残程度等级是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的。十级伤残是指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1]
职工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中,十级伤残可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该补偿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当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 鉴定原则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与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