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的条例法规;由国务院于2006年5月10日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2014年7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1][2][3]
条例全文
【本法变迁史】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