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权

国家、组织对外发动战争对外宣战的一种权力
战争权,别名,诉诸战争权,是指国家、组织对外发动战争或决定对外宣战、参战的一种权力[2]。战争权分为战争的决定权、宣布权、指挥权和执行权。进入20世纪后,国际社会开始以制度和法律形式对战争权予以限制[2][3]
战争决定权一般都由议会这一国家机关来行使,战争状态的宣布权应由国家元首行使[3]

定义

战争权又称为“诉诸战争权”,是指国家、组织对外发动战争或决定对外宣战、参战的一种权力。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是国家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手段之一,战争权意味着行使战争的绝对权力。现代战争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战争不仅是一种武装冲突,而且是一种法律状态。面对战争,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战争的法律性质,即战争决定权的归属、战争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及如何行使战争权[2]。其中战争法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诉诸战争权(jus ad bellum)与战争期间法(jus in bello),前者关乎战争目的的合法性,后者又称为战时法,主要调整交战过程中的个体行为,对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做出必要的限制[1]

历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