仵作(外文名:coroner),原名仵作行人,别名团头,是中国旧时社会专管验尸或验伤的役使,所属学科为法学。[1][2][3]
战国时期最早出现了负责活体检验、尸体检验和拘捕人犯的“令史”。战国时还有一种 “隶臣妾”,是一种终身劳役刑,负责官府的杂役,同时也负责尸体检验工作。西汉时期,汉文帝推行法制改革,“隶臣妾”变成了一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役。至汉代,每个县基本都会设置一到三名仵作,而且每年可以获得三四两的工钱,被称为“工食银”。[2][4] 唐朝时期,出现了仵作行人,官府在需要时召唤他们参与尸体检验、 协助办案。到了宋代,这类技术人员正式被称为“仵作”或“行人”,此时,仵作在官府衙门里已经有了具体的工作任务。[4]元代规定检验官员必须亲自监视仵作验尸,仵作要出具保证书,这一职业开始有向专职化转变的趋势。[2]明清时仵作已经出现了官方化的倾向,但直到雍正六年增加的定例中才明确规定了“仵作”的名称。[4]清末宣统元年(1909年),清廷进行司法改革,将“仵作”改为“检验吏”,并设置专门学堂进行培训。[5]进入民国后,检验吏和仵作仍是构成司法检验的主要力量。[6] 仵作在清朝以前地位低下,在清朝中期成为正式官吏发放工资,地位较以前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仵作在中国古代历史中的地位总体来说是很低的,在宣统以前,从事仵作一职其后三代不得参加科举考试。[4]仵作需要对其出具的检验文书承担后果。[3]仵作的最具代表性人物为宋慈,他编写了《洗冤集录》,对世界法医学产生了重大影响。[7]仵作因中国古代传统思想原因没有相应的待遇和地位,导致后世的法医必须进行系统性学习,从根源上保证了法医队伍的质量和素质。[8] 名称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