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2],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3]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4]
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5],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6]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产假的时间和待遇。[5][6]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
《女职工 劳动保护规定》已经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