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Rural Land Transfer),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简称,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1]土地流转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机制,使土地生产要素能在市场上自由、合理的流动,[5]实现农村土地经营的规模化。[6] 国际上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是土地信托模式,土地信托组织直接购买土地所有权,来获得土地的开发权和保护权。中国土地流转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是禁止流转阶段,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一时期,土地流转是不允许的。[7]第二是限制流转阶段,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转让”,[7]从立法上明确了土地流转的合法性,[8]为开始土地流转奠定了基础。[7]。第三是开放发展阶段,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指出“土地承包方可以自主依法决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正式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并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8][9]该阶段农村土地经营权脱离了身份因素的禁锢[gù],流转更活跃,农村土地经济价值得到较好的实现。[8][10][11]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12]其流转方式主要分为互换、出租、转包、入股,[7]并且,土地流转有区域差异化、市场化、多元化和规范化等特点。[13]土地流转有利于农民获得更多收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但同时还存在不利于保证粮食安全,适应面窄和受益面小等弊端。[4][3][14][15] 土地流转对农村土地而言有降低了土地的闲置浪费,[6]促进了产业调整[16]扩大了农业规模[16]等影响;对于农民实现了增收的目的,[16]带动了农民、农企、农村经济效益增长,实现农业农村全面健康发展。[17]截至2020年底,全中国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超过5.55亿亩,超过土地确权[a]承包地的三成,土地流转已经成为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手段。[19]
历史源流
产生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