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

对因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治病的公民实施的救助
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它通常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下,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医疗机构针对贫困人口的患病者实施的恢复其健康、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救治行为。[3][1]
我国城乡医疗救助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别在农村和城市开始试点,2008年制度全面建立。医疗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基本性制度安排,在助力脱贫攻坚、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4]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一些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此外,对于一些因高额医疗费用而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获得一定救助。[5]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医疗救助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6]
2020年中国共实施医疗救助18608万人次,支出医疗救助基金546.8亿元,分别较2019年增长16%、9%。[7]

历史沿革

医疗救助制度的历史发展可以追溯到17世纪初的英国济贫法,随后,许多国家陆续建立了符合本国实际的社会救助体系,其中医疗救助制度成为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美国家普遍建立了福利国家制度,包括美国、英国瑞典丹麦法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它们都实行了医疗补助制度,为因病致贫的困难群体提供津贴、实物和服务形式的社会援助。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临时或应急性的医疗救助措施,如泰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