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

一种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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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Employer Liability Insurance)[1]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1]
雇主责任保险最早起源于英国, 1880 年由英国颁布的《雇主责任法》予以确立。[2]1886年,英国在美国开设雇主责任保险分公司,而美国自己承保雇主责任保险业务的公司则在1889年才创办。[3]中国的雇主责任保险起步较晚,20 世纪 80 年代中国恢复保险业务后,1989 年陕西渭南地区的保险公司首先创办了国内雇主责任保险。[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 1990 年在全国开办个体工商户雇主责任保险。[2]
雇主责任险具有自愿性、营利性与广泛性等特点[4][5][6]。雇主责任险属于一种责任保险,雇员因工作原因而遭受伤病伤害时,雇主负有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以该项“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就叫雇主责任险。[1]雇主责任险既能起到减少雇主赔偿责任的作用,使雇主赔偿责任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7]同时也能够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保障。[8]对于完善中国保险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8]

历史沿革

其他国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