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

公安司法机关公务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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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police car)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和社区矫正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并一般被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押解罪犯和运送劳教人员等。此外,警车车型由公安部统一确定。[1]
最早的警用汽车警车的诞生比警察晚了许多。直到19世纪末,伦敦警察开始使用一辆标注有City of London Police的马车,作为警察专用车辆,至此警车这个概念才正式流传开来。[5]1899年,美国俄亥俄州阿克伦城警察局购买了一辆电力马车。这辆电动警车的最高时速达18英里/时,满电状态下最远可行驶30英里,重2.5吨,可同时容纳12位犯人。到了20世纪,汽车的普及使得警车的发展迈入了一个新阶段,提高了警察追捕的速度和效率。[6]随后福特、普利茅斯、道奇汽车品牌相继推出了旗下的警车,并受到了广泛认可。[7]在中国,直到改革开放后,政府才开始大规模引入了国外品牌的汽车作为警车使用[8],在此之前,大部分民警仍依靠步行或自行车来办案。少数单位则是以军用或民用改装车作为执行任务的主要交通工具。[9][10]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为其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11]
按照结构特点分类,可将警车分为警用特种车辆、警用勤务车辆、警用保障车辆,警车的外观通常会有明显的警徽、标志和标识,并会配备警灯、警笛、扩音器等警示装置,[1]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吸引注意力、警示其他车辆和行人,以及让人们能够迅速辨认出其身份和任务。全球警用车辆品牌主要有福特(Ford[2]宇通(YUTONG)[3]、依维柯(NAVECO)等。[4]

警车发展史

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