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国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应税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该土地资源的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中国只对国有土地征税所以称之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即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赋。[4]
中国现行的土地税体系包含三个税种,即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由于中国只对国有土地征税,所以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5]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6]征收标准以实际发生的土地交易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土地使用税[6]。城镇土地使用税这类财产行为税属于地方税种,[7]中国地方政府在税收执行方面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调整地方实际税率而展开经济竞争。[8]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税源,对于自然资源部门而言,具有调节土地使用的重要作用。[9]在中国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10],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可以有效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护,同时也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11]

提出背景

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情况下,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中国采用划拨方式将土地免费供给经营者使用的方式,会导致土地使用效率低下,城镇非农业土地使用中的浪费现象严重,且无法获得由于公共投入形成的级差地租。[11][3]因此,依据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及相关政策,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始正式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2]以按年缴税的方式向经营者收取一定期间的土地使用租金。条例颁布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部门规章,进一步对相关规定作出解释。[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