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英文名: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简称:《行政诉讼法》),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2]
1989年4月4日,在党中央的大力推动下,第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行政诉讼法》,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法律的出台,宣告行政诉讼脱离民事诉讼制度,以法典形式确立中国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立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24年来的首次大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3]
《行政诉讼法》设10章共103条,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管辖、受理、审理和判决;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的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等。[2]根据行政诉讼法开展审判工作,能够保障法律调整作用的有效发挥,维护行政机关在治理整顿、改革开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正常履职。同时,通过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减少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从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4]

修订沿革

1989年4月4日,在党中央的大力推动下,第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行政诉讼法》,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法律的出台,宣告行政诉讼脱离民事诉讼制度,以法典形式确立中国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立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典的通过,是中国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实现了官民在诉讼地位的完全平等,展示了中国“民告官”法律制度全新的姿态,当时被媒体解读为“中国人治时代的结束,法治时代的到来”,也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进入逐步完善阶段。[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