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鄂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又称“张君、李泽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是指张君一伙于1991年至2000年间在重庆、湖南、湖北、云南、广西等地 制造的一系列重大、特大刑事案件,也系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暴力集团犯罪案件之一,时称“全国刑事第一案”。[3][1][4][2] 自1991年6月始,张君即开始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抢劫犯罪,而后逐步纠集李泽军、赵正洪、陈世清等人结成犯罪团伙,非法购买持有枪支弹药,有组织、有计划地制造了重庆“12·22”劫案[a]、重庆“12·25”劫案[b]、湖南长沙“11·27”劫案[c]、湖北武汉“1·4”劫案[d]、重庆“6·19”劫案[e]、湖南常德“8·15”血案[f]、湖南常德“8·31”血案[g]、湖南常德“9·1”劫案[h]等一系列大案要案,致使28人死亡、5人重伤、15人轻伤、2人轻微伤,劫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36.9万元,抢劫出租轿车5辆、执行任务经警[i]所持微型冲锋枪2支及子弹20发,震动一时;[6][10]2000年10月,“湘鄂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告破,团伙成员悉数到案。[3][11][12] 2001年4月21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最终判处张君、李泽军等1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13]判处2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2人无期徒刑;2001年5月20日,张君、秦直碧、全泓燕、严敏、莫金英、纳波、朱加武、王俊、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严若明、李金生、许军等14人被执行死刑;[1][14]嗣后“湘鄂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相继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6][15][16][17] 涉案人员
张君(1966年8月5日-2001年5月20日),[6]湖南常德市安乡县花林村人,父母均系普通农民,自幼家境贫寒,同辈兄妹中排行老幺;[18]少年时期,即喜争强好胜,对武术颇为着迷;初中毕业后,张君便经常参与打架斗殴,直至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少年 犯管教所关押改造;三年后,张君刑满释放,[6]与肖月娥结为夫妻,相继从事过种苎麻[j]、开餐馆、做皮鞋等营生,但收入始终不甚如意;自1991年起,一心企图“做大生意”的张君,因抢劫未遂而仓皇出逃后,便开始四处流窜、培植势力、伺机作案,先后制造了重庆“12·22”劫案[a]、重庆“12·25”劫案[b]、湖南长沙“11·27”劫案[c]、湖北武汉“1·4”劫案[d]、重庆“6·19”劫案[e]、湖南常德“8·15”血案[f]、湖南常德“8·31”血案[g]、湖南常德“9·1”劫案[h]等一系列大案要案,震动一时;[6][10]2000年9月19日晚21时50分,张君在重庆市外科医院(今重庆市人民医院中山院区)附近活动时落网;[19]翌年5月2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身后留有两儿一女。[3][6][17][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