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1]。走私罪严重侵犯国家对外贸易主权和经济利益,危害正常的国际经济往来,是国际公认的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5][1] 1979年《刑 法》以一个单一罪名规定了走私罪。1987年《海关法》以叙明罪状的形式明确了走私罪的罪状,具体区分了走私犯罪的不同类型,成为中国立法史上首创单位犯罪定罪量罚的立法例。1997年《刑法》将分散于以上各规定中的走私罪名整合形成走私罪,并单列一节内容,走私罪事实上成为一个集合罪名。[3] 走私罪为类罪名,共有12个具体犯罪,其中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6][7];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8][9];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6][7] 打击走私维护了国家主权, 避免国家主权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同时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10]
立法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