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967年生效的领事关系国际公约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英文名: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是一项关于领事关系、特权及豁免,确保领馆能代表本国有效执行职务的国际公约,[1][3]于1963年4月24日签订,1967年3月19日生效。197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年8月1日对中国生效。[4]截至2023年10月12日,共有48个国家签署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方为182个。[1]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除序文外共四章七十九条。大致规定了关于领馆的设立,领事的职务,领馆馆长的等级;关于领馆和职业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之便利,特权与豁免,主要规定领馆馆舍、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犯等等。[2]

历史沿革

领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与国家间商业交往的发展密切相关。在古希腊就有了领事的萌芽。但是领事制度作为一项副度来说,则产生于中世纪后期。在16世纪以前,领事常从本国侨商中选出,其职能是代表本国侨商同地方当局打交道和解决商务纠纷。这种通过本国侨商自选的领事称为“商人领事”“选任领事”或“仲裁领事”。从16世纪开始,领事不再从当地侨商中挑选,逐步转为由政府委派,称为“委任领事”。18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领事制度弁始从欧洲推行到西亚和东亚一些国家。[5]
到了近代,由于国际关系的发展,特别是国际贸易、运输、旅游等的迅速发展,国家间领事关系也随着进一步发展起来。这种情况要求对领事的法律地位和职务等作出尽可能统一规定。为此,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60年提出了《领事往来及免条款案》,送交各国府征意见。1963年3月4日至4月22日联合国维也纳召开会议,在《[hàn]案》的基础上通过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2]并于1963年4月24日签订,1967年3月19日生效。197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年8月1日对中国生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