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罪名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此罪。[3]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与儿童,[4]犯罪客体或者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侵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5]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主体[4]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拐卖的是妇女、儿童,[4]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基本刑罚幅度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情节的刑法可以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
中国古代的奴隶社会开始,就存在禁止奴隶买卖的法律,汉代汉律中规定对拐卖行为实施者处以“[zhé]”刑。[a][6]唐代唐律疏议》中对买卖儿童作出了规定,[7]在《大清律例》中规定对于拐卖儿童团伙作案的首要分子立即执行死刑。[6]1979年刑法规定拐卖人口罪与拐骗儿童罪[8]1983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既稳准狠地打击拐卖人口等严重刑事犯罪,又注重把坚持依法办案和严格法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9]199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 6 种加重情节,[10]1997 年刑法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从 6 种调整为 8 种,将以出卖为目的的绑架勒索和偷盗婴幼儿变为拐卖妇女、 儿童罪的加重情节。[1][10]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11]针对特殊拐卖行为的定性、共同犯罪、罪数、刑罚适用以及涉外犯罪等问题作出了规定。[12]
中国各级公安机关加大对拐卖儿童案查处力度,拐卖儿童犯罪年发案数逐年下降,由2012年的5907起,下降至2020年的666起。已找回历年失踪被拐儿童4142起,破获拐卖儿童积案206起,抓获拐卖犯罪嫌疑人543名。[13]2021年,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团圆”行动,[14]截至12月,各地公安机关在“团圆”行动中成功侦破拐卖儿童积案350余起,抓获拐卖儿童犯罪嫌疑人890余名,累计找回历年失踪被拐儿童10932名。[14]2022年,公安部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15]2023年公安部开展的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全国共抓获涉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嫌疑人212名,找回失踪被拐妇女儿童683名。[16]

历史沿革

古代拐卖行为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