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颁布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1987年9月5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通过的法律,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正;[1]2000年4月29日进行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进行第二次修订。并于2018年进行第二次修正。[1][4][3]

发展历程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律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正。[1]